印联传媒讯:最近,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出版、解释、宣贯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就即将重新颁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就此项进行新增更改。
根据《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待正式颁布)明确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解释权在新闻出版总署或总署指定的相关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解释权。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授权总署归口的各标委会开展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各标委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主办与本专业相关的标准宣传和培训活动,但这种权利仅限于标委会使用,标委会不能再授予其他单位和个人宣传和培训标准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进行相关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待正式颁布)中有关规定,为保证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出版的严肃性和正确性,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统一由中国书籍出版社作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专一出版单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出版费用应纳入标准项目经费中,为保证标准正常出版,出版费用总署与出版社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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