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省征收VOCs排污费

时间:2017-11-10 09:32:51编辑:meou来源:互联网

印联传媒资讯】各省市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海南:

海南省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

山西: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福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制定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云南: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标准: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广西地区的VOCs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标准: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河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标准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以更好地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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