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10月27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武汉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及发放等内容,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还应当载明招生专业。
民办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夸大培训效果,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误导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
违者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本站声明:本网站除标注来源【印联传媒】之外,其余文字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编辑部联系电话:0755-8268 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