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业出台VOCs排污收费办法

时间:2015-06-29 16:26:29来源:互联网

  【印联传媒网讯】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包装印刷业作为试点行业之一,要求相关包装印刷企业按照办法规定进行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办法要求,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方法指出,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附: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一、VOCs排放环节

  包装印刷行业VOCs主要排放环节包括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环节

  二、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包装印刷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核算期VOCs排放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胶黏剂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核算期投用润版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洗车水中VOCs的量(千克)+稀释剂使用量(千克)-核算期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VOCs回收量(千克)。

  (一)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的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使用量(千克)×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核定依据。

  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二)稀释剂使用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三)VOCs去除量计算方法。

  VOCs去除量为核算期企业各工段VOCs去除量之和。鼓励企业通过监测法进行核算,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率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若企业某工段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核算期某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进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出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排风量(立方米/小时)×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运行时间(小时)×10-6

  式中:处理装置进口、出口平均浓度按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取值。

  2、去除率计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胶黏剂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其他有机溶剂使用量(千克)]×30%

  (四)VOCs回收量计算方法。

  VOCs回收量为核算期企业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量之和,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企业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三、其他说明

  VOCs处理装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转轮浓缩+焚烧、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体、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印联责编: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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